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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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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为了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授权期限内,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2、授权期限为决定公布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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